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79號聲請人亞洲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侯瑞甫 會計師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95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亞洲傳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亞洲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亞洲傳播有限公司」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自應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蘇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