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六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甲○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