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24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高明德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周彥 憑律師複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附民案號:97年度簡附民字第94號),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前與 黃勇 原為男女朋友,因不滿 黃勇原 與原告交往,基於誹謗原告之犯意,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96年3月
18日21時26分、49分、同日22時11分時許,在其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街○○○號9樓之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透過ADSL(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申設人為 林秀芳 ,係乙○○之弟 劉鈞名 之妻)登入奇摩交友網站,在其以「依依」名義所註冊設立之「依依─交友檔案留言板」公開看板上,公開回覆「紫色水菁」於該留言板之留言時,接續散布文字內容為:「甲○○還曾經領過最佳女 童軍 獎,我真的很不屑,這種表裏不一的老師,真是后里國中的恥辱,女童軍的精神,不就是人飢己飢、人溺己溺嗎,而她呢,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黃勇原的妻兒家人身上,也叫優良女童軍,真這樣,滿街都是了啦,今天的捷運之狼不也該頒一個,我真心希望,他們快點受到該有的懲罰」、「....甲○○自稱,她和黃勇原同居三年多,在三~四個前分手了,試問,分手了,為何黃勇原留給警員的聯絡電話,卻是甲○○的手機號碼,試問,我們的緊急聯絡人,不都留家人的嗎,他怎麼不留太太的,不留屏東家人的,卻是留那不知羞恥的女人的呢,真是偉大的女童軍,滿嘴的仁義道德,這樣的謊言也說得出口,他們當大家都是傻子,這樣的品德,教育學生要品學兼優,又該如何讓學生們心服口服,真是品學兼~憂~呢」、「......我一個行動電話可以用了將近15年,怎麼甲○○和黃勇原,卻一天到晚換電話,不做虧心事,夜半不怕鬼敲門,除非....如此心虛惶恐,所為何事,兩個教書不力的老師,一個是星期一上午和星期午下午不排課,一個星期五下午不排課(不得已:因為后中週一上午第一節是班會),就別的老師倒霉,該把課都排到7、8節,該把課都排到週一上午和週五下午,每個多領的班導津貼,卻總是不顧學生的死活,我們不就是擔心孩子的突發狀況嗎,不然,又何必有班導的編制,為后里國中303班學生們,為永平國中211班學生們,默哀吧」等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事項之言論。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77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茲因被告之上開行為,使原告精神上受有極大之痛苦,自得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對於上開妨害名譽之事實不爭執,僅辯稱:係爭留言板僅少數人可進入觀覽,被告事後已關閉係爭留言板,故原告損害不大,慰撫金請求200萬元顯然過高等語。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乙○○前與黃勇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因不滿黃勇原與甲○○交往,明知網路上之留言版可為不特定之多數人點閱,係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九時二十六分許、同日下午九時四十九分許、同日下午十時十一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街○○○號九樓及臺北縣三重市○○○路○○號五樓住處利用網際網路連線至雅虎奇摩交友網站,在其以帳號winny4831(交友編號:M0000000號、暱稱「依依」)為名義所註冊申請之『依依-交友檔案留言版』(網址為http://tw.match.yahoo.com/profile?op=mesg&id=personals-1ls-0000000000-000000&cm=1&b=16,http://tw.match.yahoo.com/profile?op=mesg&id=personals-1ls-0000000000-000000&cm=1&b=17)中公開回覆『紫色水菁』之留言,接續指摘『甲○○還曾經領過最佳女童軍獎,我真的很不屑,這種表裏不一的老師,真是后里國中的恥辱,女童軍的精神,不就是人飢己飢、人溺己溺嗎,而她呢,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黃勇原的妻兒家人身上,也叫優良女童軍,真這樣,滿街都是了啦,今天的捷運之狼不也該頒一個,我真心希望,他們快點受到該有的懲罰』、『...甲○○自稱,她和黃勇原同居三年多,在三~四個(月)前分手了,試問,分手了,為何黃勇原留給警員的聯絡電話,卻是甲○○的手機號碼,試問,我們的緊急聯絡人,不都留家人的嗎,他怎麼不留太太的,不留屏東家人的,卻是留那不知羞恥的女人的呢,真是偉大的女童軍,滿嘴的仁義道德,這樣的謊言也說得出口,他們當大家都是傻子,這樣的品德,教育學生要品學兼優,又該如何讓學生們心服口服,真是品學兼~憂~呢』、『.....我一個行動電話可以用了將近十五年,怎麼甲○○和黃勇原,卻一天到晚換電話,不做虧心事,夜半不怕鬼敲門,除非...如此心虛惶恐,所為何事,兩個教書不力的老師,一個是星期一上午和星期五下午不排課,一個星期五下午不排課(不得已:因為后中週一上午第一節是班會),就別的老師倒霉,該把課都排到七、八節,該把課都排到週一上午和週五下午,每個多領的班導津貼,卻總是不顧學生的死活,我們不就是擔心孩子的突發狀況嗎,不然,又何必有班導的編制,為后里國中三○三班學生們,為永平國中二一一班學生們,默哀吧』(下稱網路刊登之文字)等對甲○○道德形象、人格評價、社會地位俱屬負面貶抑之不實內容之文字,藉由雅虎奇摩交友網站之留言版登載於網際網路上,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瀏覽而散布之,足以毀損甲○○名譽」等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97年度簡字第277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認定明確,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97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自應認定屬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明知上述網路刊登之文字內容不實,卻仍於上述網路留言板上登載,顯然故意損害原告之名譽,對原告精神上造成痛苦,故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之非財產損害賠償。
五、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茲審酌原告為大學畢業,碩士學分班結業,目前擔任台中縣后里國中英語老師兼訓導主任,曾經獲選為96年度優良教師,年收入約80餘萬元;而被告為大學畢業,目前擔任代課教師,96年度所得為33萬餘元,名下有三棟房屋及多筆股票投資(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及被告從事教職,卻因感情糾紛而故意損害原告名譽,但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向原告表示歉意,對原告所造成之侵害程度尚非重大,以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情形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所受之非財產損害,以50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逾此金額之請求,則屬過高,應予駁回。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金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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