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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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聖庭具保人許秀慧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
234、15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秀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邱聖庭因詐欺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由具保人許秀慧出具現金保證,而將被告釋放乙情,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民國111年7月13日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暫收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見偵二卷第
669至677頁)。而本案經起訴後,經合法傳喚被告於112年12月21日行準備程序,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應訊,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另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有所獲等情,有被告及具保人傳票之送達證書、本院112年12月21日準備程序之報到單及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
7日桃檢秀仁112助3509字第1139018100號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證(見金訴卷二第15、21、153至177、373至376、383、403至405頁)。另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1份在卷足參(見金訴卷二第385頁),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據上述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蔡旻穎法官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江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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