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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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緝字第8號原告 洪健皓 年籍資料及地址均詳卷被告 陳陽鳴 年籍資料及地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原簡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林思婷法官曹智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俞汝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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