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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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魏○弘(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李○璇(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法定代理人江○蓁(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被告 張卉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卉妍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魏○弘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法官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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