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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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4號原告 林玉婷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 律師被告伊國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偉國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尚有應調查之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稱就所受損害部分尚有證據欲提出但尚未提出,最遲應於本次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繕本逕送對造),逾期視為延滯訴訟,不再予以調查。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香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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