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4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奇偉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40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
國97年8月2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參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參仟肆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97年3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欠款明細
清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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