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小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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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小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小字第51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甲000000000間因99年度竹小字第51號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筱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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