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203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士小字第203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屆期
提示不獲兌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票款新台
幣(下同)100,000元,及自付款提示日即民國98年10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上訴狀未表明上訴
理由,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未依期提出,無庸命補正,法院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書記官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附表:(新台幣)
┌─┬─────┬─────┬──────┬──────┐
│編│付款人│票據號碼│發票日│金額│
│號│││提示日││
├─┼─────┼─────┼──────┼──────┤
│1│上海商業儲│CDA0000000│98年10月19日│100,000元│
││蓄銀行承德││98年10月19日││
││分行││││
└─┴─────┴─────┴──────┴──────┘
計算書:
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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