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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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德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德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德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