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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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2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迄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莊永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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