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87號債權人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因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迄今共積欠款項新臺幣57,100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