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金水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金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金水前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5年10月,於民國97年3月17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824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6月1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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