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1316號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告 黃毓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1月19日宣判,茲因兩造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