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1316號

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潘品樺

被告 黃毓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1月19日宣判,茲因兩造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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