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782號
原 告 陳明龍
被 告 阮氏雪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