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28號
原告 鍾崑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文貴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占用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騰空返還」,請查報地上物占用上開土地之面積約略若干(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則依上開土地全部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