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26號
原告 李金木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馬太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有下開應補正事項,裁定如下:
㈠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全部被告之姓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並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周馬太及周馬太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被繼承人周馬太之繼承系統表,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等年籍資料,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陳報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拆除之地上物所占用土地之面積約略若干(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若未陳報面積,則依原告起訴之資料本院尚難估算價額,該聲明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之)。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