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來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32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支票號碼│發票年月日(│金額(新台幣)│││││民國)││├──────┼──────┼──────┼──────┼───────┤│來裕企業股份│彰化商業銀行│PA0000000│91.06.30│一0四0九八元││有限公司│信義分行││││├──────┼──────┼──────┼──────┼───────┤│同右│同右│PA0000000│91.06.30│一八0九元│├──────┼──────┼──────┼──────┼───────┤│同右│同右│PA0000000│91.06.30│一六八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