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5~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民權分│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叁萬柒仟叁佰叁拾│RU六五二二七一││││限公司│行││叁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