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權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6年度毒偵字第391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7度毒偵字第
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權奕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
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另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21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其移
送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經核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為同一事實,自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
為審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