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九十二年婚字第一0二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訴訟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