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7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7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朱雪美 .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叁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一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九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違約金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肆拾玖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