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151號聲請人甲○○○○即日商東麗泛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日商東麗泛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松田勝範 (住臺北市○○○路○段○○○號6樓,日本護照號碼:M00000000,中華民國居留證號碼:AC00000000)為日商東麗泛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東麗泛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東麗泛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徵得松田勝範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松田勝範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並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申報書、清算期間現金收支餘額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表、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60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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