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71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紀秉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紀秉鈞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477,520元正未給付,其中457,653元為本金;19,775元為利息;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紀秉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17日止累計5,128元正未給付,其中3,741元為消費款;18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371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57653元紀秉鈞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741元紀秉鈞自民國113年01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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