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7號原告 陳忠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楊麗滿 間給付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經本院發函向原告釐清其請求之內容,其表示被繼承人 陳義弟 部分遺產已分配完成,本件係請求被告給付被繼承人陳義弟之遺產,包括臺北市○○街○○巷○○號二樓、三樓房地(下稱系爭二筆房地)、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七萬元及一百八十三萬元。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規定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法院於核定房地交易價值時,尚需參酌該房屋坐落位置、面積、結構、新舊及鄰近房地交易價額等資料,必要時並得命提出鑑定報告。
三、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系爭二筆房地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市價(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成交行情證明等,惟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或土地公告現值難認係房地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二筆房地價額,加計前揭一百五十七萬元及一百八十三萬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原告逾期未查報系爭二筆房地交易價額或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曾怡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