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05號原告大陸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碧雲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複代理人 蔡秀雯 被告國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國政 訴訟代理人 劉克峯 訴訟代理人 林嘉泓 訴訟代理人 彭成德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