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5號抗告人 戴瑞麟 相對人 戴四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