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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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2號聲請人 巫清吉
邱進富 共同代理人 林攸彥 律師
張仁龍 律師相對人日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萬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