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8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執聲字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6日、96年11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
6月,於95年8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5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