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原告 傅秋金 被上訴人即被告 怡士德拉意洛 (ESTRELLA‧C‧ILOG)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5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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