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鞠坤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鞠坤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叄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鞠坤棋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鞠坤棋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屬可易科罰金之罪,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業已執行完畢,惟依前揭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險│險│├────────┼──────────┼──────────┼──────────┤││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宣告刑│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新臺幣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折算一日│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勞役,均以新臺幣││如易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年05月22日│105年10月22日│105年06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速偵│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6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2445號│第26048號│偵字第115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壢交簡字第984│106年度交簡字第32號│106年度壢交簡字第152││事實審││號││4號││├────┼──────────┼──────────┼──────────┤││判決日期│106年06月17日│106年08月02日│106年10月05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壢交簡字第984│106年度交簡字第32號│106年度壢交簡字第152││判決││號││4號││├────┼──────────┼──────────┼──────────┤││判決│106年07月13日│106年09月04日│106年11月09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10395號(已執行完│第12896號(已執行完│第16183號│││畢)│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