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字第四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詐欺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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