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具保人姓名「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具保人姓名「乙○○」誤載為「甲○○」,惟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均記載為「乙○○」,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為此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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