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一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李水源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