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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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三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一0二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九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於九十四年三月一日確定在案。其於緩刑期前,即於九十二年六、七月間更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一月九日以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一0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已於九十五年二月三日確定,因而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開案件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王惠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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