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90號原告聖有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新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全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萬450元,應徵裁判費3萬502元,扣除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萬2元,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