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 沈甲戌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沈六順 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土地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系○○○區○○○段863、864、865、1937、1938、1938-2、1939、1940、1941、1942、3818、3848、3849、3850、3851、3852、385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並以其所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土地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以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原告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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