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智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智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宥晉企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張宇均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孟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張宇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被告宥晉企業有限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處同法第91條第1項之罰金,而依同法第100條規定,前開罪名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可稽,參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