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 胡誠哲 被告 胡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此觀諸同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乃因財產權而起訴之民事事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揆之前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從而,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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