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華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續輝 被告成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温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3,9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