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 宛建宏 被告 宛美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1,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