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3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0331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
105年1月6日縮刑期滿,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