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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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616號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黃佳祥
被告 吳翠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52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