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0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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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019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鄭禧群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李祐廷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1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899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巫惠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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