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9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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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944號

原告 許珍麗

訴訟代理人 李孟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易錩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6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

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鄭雅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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