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乙○○
之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