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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