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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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簡字第6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代 理 人 王靖雯
被 告 高○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
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
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所簽訂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移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高○輝清償債務,而兩造於本院調解庭時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本案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有108
年8月16日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頁),依
前揭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爰依兩造之
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馬公 簡易庭
法官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