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39號原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邦裕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複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被告洪百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洪其華
葉民昌 洪書昀 被告開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効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7月16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具狀陳明下列事項,逕將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送達對造(被告洪百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寄送公司址及3位清算人住址;被告開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寄法定代理人地址):
㈠請提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謄本。
㈡請說明上開1401地號土地與本件之關係。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詩琳